从基类继承的接口是否应该在子类中显式实现?
我的问题是,如果一个通过扩展已经实现它的类隐式实现的接口,应该由该类显式实现,如果该类想要公布它的事实,它履行了该接口的协定。
例如,如果要编写一个类,则满足接口的协定。您实现了这一点,扩展了已经实现接口的类。你是否明确声明,你实现了List?java.util.List
java.util.AbstractList
List
public class MyList extends AbstractList implements List
还是通过使用隐式方式保存键入?
public class MyList extends AbstractList
哪种方式被认为是更好的风格?您有什么理由更喜欢这种或那种方式?在哪种情况下,您更喜欢方式1或方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