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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造函数中调用 init 方法是否违反了 Clean Code,如下所示 我在下面的代码中担心的是,构造函数的参数实际上并没有直接映射到类的实例字段。实例字段从参数派生值,我为其使用了 initalize 方法。此外,我做了一些事情,以便创建的对象可以直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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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使用公共嵌套枚举? 我最近遇到了一个编码标准,声称你永远不应该在Java中使用公共内部枚举/类。这是我第一次遇到这个惯例,并且无法找到令人满意的解释。 我理解为什么应该避免使用公共内部类,但是出于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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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va中的过早优化:何时使用“x = foo.getX()”与简单地使用“foo.getX()” 当我发现自己多次调用相同的 getter 方法时,这应该被视为一个问题吗?[总是]分配给局部变量并只调用一次是否更好? 我确信答案当然是“视情况而定”。 我更关心的是更简单的情况,其中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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尝试-捕获-最终机制中的 Java 返回值 我刚刚遇到以下代码: 毫无疑问,运行此代码将产生“返回值:3”的输出。 但是,我很好奇: JVM中内脏的机制。有谁知道 VM 是否通过覆盖第一个“返回 1”来替换堆栈上的返回值?如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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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va 成员枚举类型应该大写吗?[已关闭] 这里的肛门问题:我们有Java枚举,它们是它们自己的类,而枚举是类的成员: 每次我看到它都会让我*感到不安,因为当我看到它在声明中使用时,它是一种类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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