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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类”和“对象”这两个词定义为尚未使用过它们的人的最佳方式是什么? 我的邻居正在学习“Java入门”,并要求我帮助解释一些第一天的概念。我意识到,由于我每天都这样做,我没有初学者的头脑,很难从头开始将其中一些东西联系起来。 对我来说,实际上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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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ADT是好的,而遗传是坏的? 我是一个长期的OO程序员和一个函数式编程新手。从我的小公开代数数据类型对我来说只是一个特殊的继承案例,你只有一个级别的层次结构,超类不能扩展到模块之外。 因此,我(可能是愚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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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循环中创建对象 在循环中创建对象是否是一种很好的做法。我指向以下代码: 据我所知,第二种方法更好,因为这只会创建一次SomeClass对象,并在每次迭代中重用它。但我对此表示怀疑。请确认这一点,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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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Java不支持通用的可抛出物? 当然,我们没有它也能过得去。我并不是要求我们应该能够在同一个块中做到这一点,但是如果我们在具有严格的编译时可执行规则的不相交上下文中使用它们(这几乎是泛型现在的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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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使用公共字段有意义? 这是我一段时间以来一直有的问题: 什么时候公开一个领域是有意义的? 对于只包装基础字段的属性,我很确定JIT优化了方法调用,因此性能可能不是问题。有什么想法吗?(字段名称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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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们在匿名内部类中使用 final 关键字? 我目前正在准备S(O)CJP,以及Sierra & Bates的书。 关于内部类(方法本地或匿名),他们说我们无法访问局部变量,因为它们位于堆栈上,而类位于堆上,并且可以由方法返回,然后尝试访问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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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对象模式 似乎有越来越多的人说,你永远不应该返回null,而应该始终使用Null对象模式。我可以看到NOP在使用集合/映射/数组或调用布尔函数(如isAuthenticated())时的有用性,。 我没有发现任何完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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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将抽象方法声明为私有 我想这样做,但我不能。这是我的情景和理性。我有一个用于测试用例的抽象类,它有一个名为test()的抽象方法。test() 方法由子类定义;它将使用逻辑实现某个应用程序,例如 .我不希望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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